1、当然可以。当
劳动者选择离开工作岗位时,用人单位必须在该劳动者正式离职当日一次性全额支付其所有
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明确指出,在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之际,用人单位有义务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所有工资。
2、然而,在某些特定地区可能存在特殊规定,需按照当地
法规执行。例如,根据深圳市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对于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而对于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则可在双方约定的支付日期进行支付。
3、用人单位绝对不能
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