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
离婚过错方所导致的
离异行为,无过失方若欲寻求
离婚损害
补偿金,那么其应于离婚
诉讼程序中以明确请求方式提出,即在婚姻关系破裂之后,此类民事救济通常已无法再度申请。
然而,存在以下特殊情况的除外:首先,当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参与
离婚诉讼并
拒绝离婚且未依据该条款提出
损害赔偿请求,那么他们
自离婚之日起可在一年以内对该问题另案
起诉。
其次,先前的离婚诉讼中,倘若无过错方并非为被告,且被告未在此基础上提请损害赔偿,但在
二审阶段提出,那么人
民法院应对该请求展开调解工作。
如调解失败,无过错方可于离婚后一年内任意时间提起新
诉讼。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
重婚;(二)与他人
同居;(三)实施
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