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借据能证实
借贷关系的存在,
欠条则表明资金
拖欠现象的发生。
借贷事件必定导致资金拖欠,然而资金拖欠不一定源于借贷行为。
其次,借据的形成源自于特定的借款事项。
相比之下,欠条的产生原因极其繁多,既可由多种实际交易引发(例如买卖过程中的赊账),也可源于各类劳务支付(如提供服务后的尾款返还),甚至可以来自企业运营活动(如
承包合同所涉及的资金拖欠)或因为
人身伤害赔偿问题引发的款项拖欠等各种情形。
再者,人
民法院在审理此类
纠纷时,适用的法律规程并不相同。
对于借据或欠条中所记载的权利与义务,人民法院在
诉讼过程中必须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最后,若未曾规定还款期限,那么二者的
诉讼时效便会有所差异。
具体来说,对于规定了还款期限的借据和欠条,其诉讼时效在法律意义上是相同的;
若是未规定还款期限的借据和欠条,它们之间就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
借款人向
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