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的《关于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揭示,当银行对持卡人进行两次有效
催收后,
逾期时间超过三个月仍未能还款者,便可视作“恶意透支”,
情节严重者将面临
法律诉讼。
针对此情况,特对此做出详细介绍及解读如下:首先,在司法解释中对于“恶意透支”行为增加了两项限定条件:其一为发卡银行需进行至少两次的有效催收;
其二便是
拖欠还款时间已长达三个月以上无任何还款行动。
其次,由于“恶意透支”属
信用卡诈骗罪之一,属于
故意犯罪范畴,故而在主观意识上必须具备
非法侵占的企图,这乃是导致此类
犯罪行为构成至关重要的因素。
再者,此次司法解释也明确了“恶意透支”的金额,即拒绝还款以及尚未归还的欠款部分,不包含
滞纳金、罚息以及其他由发卡行征收的相关费用。
最后,根据宽大处理与严格打击相结合的
刑事政策,在法庭宣判或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前,能够主动支付所拖欠的透支款项及利息者,可享受到
从轻处罚甚至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的待遇。
如此一来,既能按照法律规定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又能充分发挥法律的警戒及教育功能,力求将刑事打击范围缩减至最小程度。
《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