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你提到的问题,我在此给到详细解读与解答。
首先,银行口中提及的
刑事责任,很可能是在暗示你已经涉及到了
信用卡诈骗此项
犯罪事实。
依据我国现行
刑法的相关规定,信用卡诈骗罪可以被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类,利用
伪造的
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量达到情节较重时,将会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
刑罚,并且处以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的
罚金;
第二类,利用报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同样也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惩罚金为二万元到二十万元;
第三类,盗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这个
量刑稍轻,只需要追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则是二万元到二十万元;
最后一类则是恶意透支,数量大或
情节严重的话会被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数额也随之上升至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但是,若你在主观上未曾有恶意,客观方面亦无诈骗之行为,通常来说,这样的
犯罪行为并不足以构成
刑事犯罪,你无需过分担忧。
其次,银行选择对你
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你
赔偿损失并承担
违约责任,这样的做法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然而,你完全可以向法院阐述自己的实际情况,积极努力与银行进行沟通商讨,寻求在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宽限。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