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及重建单位依据相关
法规规定的标准,对被
拆迁房屋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提供各类补偿资金。
通常包括下列三个部分:首先是房屋补偿费用,也称为房屋重置费用,用以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者因房产损失所遭受的经济压力,该项费用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构造与折旧状况进行划分等级,再按照每平米的单价来计算;
其次为周转补偿费用,用于弥补被拆迁房屋居民暂时居住在临时住所或寻找临时居所时可能面临的不便,其金额根据居民的临时居住环境进行分类划分,并按照被拆迁房屋居民的人数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最后是奖励性补偿费用,旨在激励被拆迁房屋居民积极配合房屋
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则需要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进行综合考虑后加以确定。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