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地域特性及建筑性质各异的改造项目中,对于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以市场价格作为参考依据,力求公正合理地评估出待
拆迁房屋的价值并予以补偿。
而针对农村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同样需参照此项
法规中的核心精神,充分考虑周边建筑的市场价值,从而在
保证被
拆迁者生活质量得以提升的前提下,做出妥善的安置补偿方案。
对于住所位置处于改造区域的居民,如其满足住房保障标准,理当优先考虑提供住房保障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棚户区的
拆迁补偿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针对被征用房屋本身的价值,实行相应的补偿措施(这里指的是,补偿款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策公布之日与该处被征用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
其次,提供因为
征收房屋引发的迁移以及临时安置费用;
最后,对于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生产经营效益中断或营业期外的
经济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具体的
赔偿金额将会根据被征房屋在征收前的效益情况,以及停产停业的时间跨度等具体因素来综合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