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
犯罪嫌疑人遭受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而最短的期限则仅需3天即可释放
当事人。
2、公安机关若决定将
被拘留之人移送至人民检察院进行
审查批捕时,应在
拘留后的三日内提出申请,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经审批可延长一至四个工作日的提请时间。
3、如涉及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
结伙作案等重大疑犯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