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确实有相关条文明确规定了允许进行
附带民事诉讼的
主体资格要求,即该名
当事人必须与案件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方有权利提出相关诉求。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
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
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
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
辩护人。在开庭以前,
审判人员可以召集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
证人名单、
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
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