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的司法体系中,只要涉及到的
盗窃数额达到了一千元至三千元的最低标准,即可以作为
立案依据,并有可能因此卷入
刑事审判,面临
刑罚的风险。
同时,按照《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其中的第一条明确规定:
对于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针对“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以及“
数额特别巨大”三个等级进行了详细的指标划分和界定。
盗窃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盗窃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盗窃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则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当然,这些具体定义还需要考虑到每个地区的特殊情况——如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安全状况等因素,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高级法院和检察院有权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微调与细化,并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最
终审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