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条文规定,
连带责任担保具有明确的期限限制。
具体来说,这个期限需由双方
当事人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倘若在
签订合同时当事人未就
担保期限做出明确约定,则适用法律规定为自主
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的
保证期间。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
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