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故意隐瞒或虚构安全事件真相的单位,我们将追索其
刑事责任,涉及的
罪名为“重大
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罪]规定,当出现安生事故后,负有申报职责的相关机构或个人如果未能如实汇报或进行
虚假申报事故情况,将会对事故现场的救援行动造成延误。
若
情节严重的话,将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
如若情节恶劣至极,则会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更严厉的
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