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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如何正确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段文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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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7-23
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对于解除取保候审程序的规定,具体流程如下:
(1)被取保候审人员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均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或执行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且需提交明确阐述在取保候审期间无任何违法行为证据与说明。
(2)办案单位将对满足解除取保候审条件的请求进行审核评估。
(3)若经过严格审核,确定申请人满足解除取保候审的所有条件,案件负责人应起草撰写《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待得到办案单位的审查批准之后,相应的办案工作人员将会根据需要再次着手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以完成解封程序。
(4)至此,对被取保候审人员的全方位监管以及强制性约束便得到了解除。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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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如何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被取保候审人或代理人可向决定机关申请解除,需提供无违规行为的证明。办案单位审核符合条件后,撰写《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经内部评估和审批通过,制作《解除决定书》并启动法律程序,最终解除监管与约束。整个流程注重事实核实和程序严谨性。
2浏览 2024-06-14
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
[律师回复] 第一条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因法定事由,可以决定对某一项或者某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暂缓实施。 执行程序开始后,除法定事由外,人民不得决定暂缓执行。 第二条暂缓执行由执行或者其上级人民作出决定,由执行机构统一办理。 人民决定暂缓执行的,应当制作暂缓执行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一)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 第四条人民根据本规定 第三条决定暂缓执行的,应当同时责令申请暂缓执行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担保。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申请暂缓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要求继续执行的,执行可以继续执行。 第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出具评估机构对担保财产价值的评估证明。 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对担保人、评估机构另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第六条人民在收到暂缓执行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将决定书发送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 (一)上级人民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 (二)人民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 人民依照前款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一般应由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条依照本规定 第七条 第一款第 (一)项决定暂缓执行的,由上级人民作出决定。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 (二)项决定暂缓执行的,审判机构应当向本院执行机构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书,执行机构收到建议书后,应当办理暂缓相关执行措施的手续。 第九条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8条的规定处理。 在审查处理期间,执行机构可以报经院长决定对执行标的暂缓采取处分性措施,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暂缓执行的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暂缓执行的期限从执行作出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暂缓执行的决定由上级人民作出的,从执行收到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人民对暂缓执行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对是否暂缓执行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上级人民发现执行对不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案件决定暂缓执行,或者对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案件未予暂缓执行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执行收到该决定后,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人民应当立即恢复执行。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前,据以决定暂缓执行的事由消灭的,如果该暂缓执行的决定是由执行作出的,执行应当立即作出恢复执行的决定如果该暂缓执行的决定是由执行的上级人民作出的,执行应当将该暂缓执行事由消灭的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人民,该上级人民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十日内审查核实并作出恢复执行的决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其他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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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群架公安局会采取怎样的处罚措施
参与群体冲突或公共场所暴力斗殴者将依法受罚,行政拘留十日至十五日,罚款五百至一千元。严重者构成聚众斗殴犯罪,领导者和积极参与者可能面临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违法行为会破坏社会稳定,法律严惩以维护公共秩序。
46浏览 2024-07-02
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的若干问题
[律师回复] 第一条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因法定事由,可以决定对某一项或者某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暂缓实施。 执行程序开始后,除法定事由外,人民不得决定暂缓执行。 第二条暂缓执行由执行或者其上级人民作出决定,由执行机构统一办理。 人民决定暂缓执行的,应当制作暂缓执行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一)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 第四条人民根据本规定 第三条决定暂缓执行的,应当同时责令申请暂缓执行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担保。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申请暂缓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要求继续执行的,执行可以继续执行。 第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出具评估机构对担保财产价值的评估证明。 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对担保人、评估机构另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第六条人民在收到暂缓执行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将决定书发送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 (一)上级人民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 (二)人民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 人民依照前款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一般应由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条依照本规定 第七条 第一款第 (一)项决定暂缓执行的,由上级人民作出决定。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 (二)项决定暂缓执行的,审判机构应当向本院执行机构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书,执行机构收到建议书后,应当办理暂缓相关执行措施的手续。 第九条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8条的规定处理。 在审查处理期间,执行机构可以报经院长决定对执行标的暂缓采取处分性措施,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暂缓执行的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暂缓执行的期限从执行作出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暂缓执行的决定由上级人民作出的,从执行收到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人民对暂缓执行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对是否暂缓执行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上级人民发现执行对不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案件决定暂缓执行,或者对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案件未予暂缓执行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执行收到该决定后,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人民应当立即恢复执行。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前,据以决定暂缓执行的事由消灭的,如果该暂缓执行的决定是由执行作出的,执行应当立即作出恢复执行的决定如果该暂缓执行的决定是由执行的上级人民作出的,执行应当将该暂缓执行事由消灭的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人民,该上级人民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十日内审查核实并作出恢复执行的决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其他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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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群架公安局会采取怎样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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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浏览 2024-07-02
您好,我姐姐他们单位现在构成了串通投标被发现了,要被处罚,反不正当竞争法四点措施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混淆行为(假冒或仿冒)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防范措施:   企业:在选取服务名称时应当做好前期准备工作,避免使用与相关市场领域中其他服务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在遇到相关纠纷时,应当从提供服务的时间、区域、对象及宣传的时间、程度、范围等多方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商品(包括服务)是否构成知名特有名称。   消费者:   一要认准商标标识,二要认真查看商品标,三是要检查商品包装,四是对液体商品要检查透明度,五是看商品的色泽、手感和味道。   如果发现购买了假冒商品,可携带假冒商品及有关票据,到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请他们调查处理,帮助你追回损失的货款。如果是怀疑自己购买了假冒商品,那就要找两个部门的有关专家或真品生产厂家帮助鉴别,确定是假冒商品后再作处理。消费者也可直接向消费者协会反映,请他们帮助鉴定、调查,使制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及时得到制止,同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这样就可以使假冒商品没有立足之地,既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也维护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防范措施:   目前公司、企业在商业行为中与商业伙伴间普遍存在着接受和赠送财物的行为,但这些行为如果处理不当就有可能触犯刑法,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如何避免涉嫌商业贿赂已经是摆在眼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为,在商务过程中,接受或赠送一些财物在所难免,也是开展业务所必需的,关键是应如何把握一个尺度的问题。   一是赠送和接受财物不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二是不可借职务之便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凡受贿财物金额在五千至两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将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将会被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   防范措施:   在众多虚假宣传行为中虚假广告最为常见,通常来说虚假广告大概分五类:欺诈性广告、夸大性广告、含糊其辞的广告、混淆视听的广告、名人广告。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应注意几点: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识别虚假广告的典型特征。这些广告多是铺天盖地地做、产品吹得神乎其神,或是价格高得出奇或低得诱人,或是专家、名人、高科技一起上;注意选择购物场所,尽量选择实体店购物;如果被虚假广告欺骗,可到当地工商部门或消协进行投诉或申诉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五、低价倾销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防范措施:   企业如何有效地驾驭降价倾销这匹野马业内专家认为,关键要做好规范营销和健康营销。主动预防,减少倾销机会,提高经销商对企业的忠诚度。主要的预防办法有:    1、用通路信息预测来防范降价倾销。对窜货引起的降价倾销,企业要按区域、按客户进行编号,市场部人员要定期抽验,分析物流走向及窜货比例,做出预警。    2、研究通路成员的利润波动状况,对非正常现象进行分析及现场调查。    3、重点监测竞品侵入上市期、产品销售淡季、通路促销末期、年度期末通路成员的进价与出价,分析其通路利润的合理性。    4、制定合理的通路规划来防范降价倾销。通路布局要合理化:区分重点经营及粗放经营的区域;选好起动市场的切入点;营造市场热点,利用市场特性辐射周边;完成通路据点布局建设。    5、强化客户管理,防范倾销。制定返利价格政策,即厂家扣有一定的利润,定期返还给经销商,经销商若降价倾销,一笔可观的收入就被扣除了。   制定适度的年度经销商激励政策,不要诱导经销商将精力用于获取年终奖上,否则不利于市场稳定发展。    6、对于已形成的恶性降价倾销行为,应坚决予以制止:对违规经销商“黄牌警告”、罚款或取消返利、停止发货、取消经销资格。    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附带提供给用户和消费者金钱、实物或其他好处,作为对交易的奖励。    七、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   防范措施:   对于媒体的不实报道,应先采集证据,通过公证机关将该报道时间、内容等信息公证下来,以便诉讼之用。若该不实报道的报道依据是上文提到违规检测报告,还应向国家认监委投诉,以获得国家认监委对检测报告违规的书面确认,这也是有力证据。   然后通过律师发信的方式进行指正,并告知其报道内容错误,没有反应客观事件真相,要求其赔礼道歉并更正报道。   如果该媒体在收到律师信后置之不理或将错就错,则可判定其行为存在恶意,企业可采取名誉权诉讼维权;若查证幕后推手是同业竞争企业,则可起诉反不正当竞争。对于不实报道的媒体,在证据充分后,可向新闻总署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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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能正确理解和运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
逮捕是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确有逮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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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的规定还有效吗
[律师回复] 第一条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因法定事由,可以决定对某一项或者某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暂缓实施。 执行程序开始后,除法定事由外,人民不得决定暂缓执行。 第二条暂缓执行由执行或者其上级人民作出决定,由执行机构统一办理。 人民决定暂缓执行的,应当制作暂缓执行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一)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 第四条人民根据本规定 第三条决定暂缓执行的,应当同时责令申请暂缓执行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担保。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申请暂缓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要求继续执行的,执行可以继续执行。 第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出具评估机构对担保财产价值的评估证明。 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对担保人、评估机构另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第六条人民在收到暂缓执行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将决定书发送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 (一)上级人民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 (二)人民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 人民依照前款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一般应由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条依照本规定 第七条 第一款第 (一)项决定暂缓执行的,由上级人民作出决定。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 (二)项决定暂缓执行的,审判机构应当向本院执行机构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书,执行机构收到建议书后,应当办理暂缓相关执行措施的手续。 第九条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8条的规定处理。 在审查处理期间,执行机构可以报经院长决定对执行标的暂缓采取处分性措施,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暂缓执行的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暂缓执行的期限从执行作出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暂缓执行的决定由上级人民作出的,从执行收到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人民对暂缓执行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对是否暂缓执行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上级人民发现执行对不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案件决定暂缓执行,或者对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案件未予暂缓执行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执行收到该决定后,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人民应当立即恢复执行。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前,据以决定暂缓执行的事由消灭的,如果该暂缓执行的决定是由执行作出的,执行应当立即作出恢复执行的决定如果该暂缓执行的决定是由执行的上级人民作出的,执行应当将该暂缓执行事由消灭的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人民,该上级人民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十日内审查核实并作出恢复执行的决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其他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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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可以正确理解和运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
逮捕是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确有逮捕的必要性。
10浏览 2024-09-28
你好律师,我和闺蜜前两天在某商场买完东西后收银员告诉我们可以再服务台抽奖,闺蜜抽到了一等奖,就是玉石一折购买权,营业员一边起哄说运气好,一边推荐款式怂恿闺蜜买,后来一心动花了668买了一件,回家无意中听说玉石根本不值那么多,是和另一家珠宝店比销量搞的假活动,这样的话工商局玉石不正当竞争会有什么强制措施呢?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工商局玉石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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