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对于
解除取保候审程序的规定,具体流程如下:
(1)被取保候审人员本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均可通过口头或
书面形式向作出
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或执行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且需提交明确阐述在
取保候审期间无任何
违法行为的
证据与说明。
(2)办案单位将对满足解除
取保候审条件的请求进行审核评估。
(3)若经过严格审核,确定申请人满足解除取保候审的所有条件,案件负责人应起草撰写《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待得到办案单位的审查批准之后,相应的办案工作人员将会根据需要再次着手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以完成解封程序。
(4)至此,对被取保候审人员的全方位监管以及强制性约束便得到了解除。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