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善意取得,乃指在他人无合法权益之情况下,未经批准擅自处分并转移物品给
受让人,倘若在受让人接管该物时,确为善意之行为,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善意受让人有权获得这一物品的所有权,原先的所有者便会失去这一物品的所有权。
在动产方面,可分为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两种类型。
其中,对于占有委托物,善意取得原则适用;
然而,对于占有脱离物,并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占有脱离物代表了那些并非由于真正权利人的真实意愿而失去占有的物件,例如
赃物、
遗失物、漂流物、
埋藏物以及隐藏物等等。
《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
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
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