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相关法律
法规对
危险驾驶行为所做出的明确规定,其范畴涵盖了以下几种行为类型:
第一类是以追逐竞驶为主要特征,并伴随情节恶劣现象的各种
违法行为;
第二类是
酒精含量严重超标,醉
酒后驾车的危险行为;
第三类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活动中的严重
超员承载乘客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间和速度的冒险行为;
第四类则是在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导致运输介质对
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
违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