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权,又称
商标侵权行为,系指个体或团体在未经
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于类似产品或服务中擅自使用与该
商标权人
注册商标相似或相近的标识,亦或是采取其他形式干扰、阻碍
商标权利人合理利用其注册商标,进而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若
情节严重者,可能会涉及到
刑事责任范畴,我国《
刑法》对于
知识产权犯罪有着明确而专门的规定。
侵权方销售明知或应当知晓为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时,商标专用权遭侵权的个人或者企业在民事方面有权请求侵权方立即停止侵害、消除不良社会影响以及
赔偿相关损失。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承担
赔偿责任意味着必须承担相应的代价,侵权方将通常需要负起停止侵权的义务,对于明知或应当知道自身行为构成侵权的
责任人而言,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已经对
假冒注册商标罪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未经过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允许,在相同种类的商品中使用与该所有权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情节恶劣者,将会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惩罚,
罚金也同时适用;
情节特别严重者,则将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同样适用。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