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又称之为暂缓
量刑,也被广泛地定义为缓量刑,其含义是对于那些触及到
刑法约束,经过合法的
司法程序严格判定为已经构成
犯罪,应该受到惩罚但暂未执行
刑罚的个人,我们会提前宣布他们的罪行并认定他们的
犯罪事实,同时予以放缓具体刑罚的执行时间。
这种制度是由特定的考核机构负责在固定的考核期限内对这些犯人进行长时间的观察,通过他们在这个周期中的表现在决定是否应该适用特定的刑罚。
特别强调的是,无论是针对
死刑还是其他生刑(例如
有期徒刑等)的缓刑,都是在监管之外进行的,只要他们在
缓刑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
法规以及相应规定,那么在缓刑结束之后,死刑的缓刑将会得到适当的
减刑,而生刑也将被取消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缓刑这一形式主要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同一个案件中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了3年,但是其中某个
罪名有被判处缓刑的资格,此时就要考虑采用吸收原则,从而使缓刑不再继续执行)、
拘役这两种刑罚,对于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来说,则不能使用缓刑这一制度。
另外,有必要特别指出的是:
死刑
缓期2年执行通常被称为"
死缓",它并不属于缓刑的范畴,请大家在理解时加以区分。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在一定期限内
暂缓执行已判决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