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权利人,您应谨慎地选择最为有利且符合自身权益的法律依据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有明确
证据证明是由于医疗行为所引发的身体或精神上的损害,您有权通过
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我权益;
而若因多名
医疗机构的医疗操作造成损害,您同样拥有
起诉所有涉事单位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若经鉴定确定确实是由医疗产品,例如医疗器械、药品、消毒药剂等等给您带来了损害,您在对相关医疗机构进行起诉的同时,也有资格将这些产品的制造商及销售商纳入到
诉讼之中;
若是经证实您的身体或健康受到了输血不合格血液制品的影响,您可以同时起诉医疗机构以及提供该血液制品的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上述几种情况,您都有权利同时选择依据
医疗服务合同或者基于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来起诉医疗机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然,这两种情形的法律认定理由不尽相同,因此,在选择诉求时,我们建议您仔细权衡再做出明智决策,以免产生与预期相悖的负面结果。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
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
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