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债权转让纠纷管辖法院的确立问题,涉及到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关于第一点,当
债权转让实现后,受让方将会取而代之成为新
诉讼当事人,同时这意味着原有的
法律关系已经消除,从而建立起一种全新的法律关系。
在这种状况之下,新的
债权人针对该笔债权提起的诉讼,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按照通常的“原诉被告”原则来确定,即由被告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拥有本案的
管辖权。
其次,关于第二点,关于债权转让的地域管辖,存在着一项特殊的原则,即
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原则上应该归属
合同履行地所在的人民法院。
因此,在处理有关债权转让事宜的审判过程中,合同履行地无疑可以作为法官审查和确认管辖权的一个关键因素。
最后,关于第三点,我们应了解到,
协议管辖,又被称为
约定管辖,实际上是当事人在订立和
履行合同时,对如何解决
纠纷管辖问题达成的共识与意愿的体现。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
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
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
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