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
逮捕后不宜再进行
取保候审程序,原因在于逮捕措施往往决定于
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存在潜在危害性这一因素上。
因此,一旦实施了逮捕,即视为符合采取
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等变通措施的条件有所缺失。
然而,倘若被捕者具有以下特定情形之一,仍有可能实行取保候审:
首先,如嫌疑人可能被认定为有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行为;
其次,假如嫌疑人因
犯罪行为可能受到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惩罚,并且经取保候审后不会给社会带来明显的额外风险;
第三种情况则是,当被捉拿者患有严重疾病、丧失自理能力、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状况时,经过取保候审后也不宜引发明显的
社会危害性;
最后,在
羁押时间超过法定期限且案件尚未做出最终判决的时候,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