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男方表示不愿
离婚,而女方坚持
提出离婚诉求时,可考虑向有
管辖权的法院提交
离婚诉讼请求。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首次提请离婚时,若无确凿的
证据表明婚姻关系已无法挽回、夫妻感情出现无可修复的裂痕等法定情节,法院很可能难以作出离婚判定。
司法实践经验表明,当涉及
离婚诉讼没有现行法律规定的
离异情形时,若对方坚定地
拒绝离婚,这将成为法官不予宣
判离婚的主要依据之一。
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方通常会声称夫妻情感尚未完全破裂,期待得以延续良好的家庭生活,对此类情况,法院通常会为被告预留一定的时间以期双方共同维护
家庭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驳回原告的
起诉要求。
然而,我们并不应极端地认为初次提交
离婚申请便没有宣判离婚的可能性;
若在第一次提起离婚申请时拥有充足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婚姻关系严重恶化,已经达到了“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法院也将考虑是否做出离婚裁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