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在办理
离婚手续过程中,夫妻双方应该就
共同财产的处置进行商议,如果未能达成共识,则须交由人
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裁判处理,并在判案时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以及平等关注子女及女性权益的原则进行裁决。
其次,若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已签署了书面协议,将婚姻中所获得的财产各自占有,然而当其中一方承担了为
抚养子女、照料年迈的父母以及协助对方处理工作事宜等较多责任时,那么在
离婚之时,该方有权向对方提出
赔偿要求,而对方也理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补偿。
再者,如果在离婚之时,某一方出现了生活上的困顿困扰,那么其他一方应当以其自身的房地产等个人资产为基础,对该方提供合理的援助支持。
具体的援助策略可由双方自行协议决定,若协议无效,则须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
最后,在离婚过程中如果有一方对财产进行藏匿、转移、出售、破坏,或者制造
虚假的
债务以便侵吞另一方的财产,在对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对于有以上行为之一的人,应减少或免除其应得的份额。
在离婚成立之后,如果另一方发现存在上述
非法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