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当夫妻中的一方已经失踪两年或者更长时间时,有两种解决方案供您选择:
1、您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交申请,宣布该下落不明人士为死亡人口。
这样的话,他的婚姻关系会同时在法院宣告他死亡的那一天终止。
2、另外一个方案就是直接到法院
递交离婚诉状,启动
离婚程序。
其次,如果夫妻中的一方仅仅是一段时期内的失踪,但是还未正式达到两年这个时限,那么这种情况下的
处理方式是:
由于该失踪者故意回避
家庭成员的联系,不再履行家庭责任,并且故意违反了身为家庭成员应尽的婚姻义务,因此导致了夫妻之间感情出现了严重裂痕。
在这种情况下,
当事人可以根据其他可能会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以最后一次见到被告的地方作为原点,向该地点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
提出离婚诉讼。
第三种情况是,假设对方拒绝同意
离婚,而且在此期间始终故意躲避不开面。
然而,如果这个躲避你的人依然在原地工作和生活,也就是说,随着时间的发展,他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实际的疏远距离,而是在刻意逃避。
这时候,即使他并不愿意离婚,但只要他还在原地,那么你们就可以在这个地方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
立案申请。
一旦立案成功,法院会尝试利用各种合法手段找到对方,例如寄发
传票给对方、派专员上门调查取证等等。
如果以上两个步骤都未能成功送达所谓的有效通知,那么法院将会采取一项特殊措施——公告送达。
从法院发布公告开始计算,满60天之后,我们就可以认定为通知已经送达给了对方。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