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
法规,负责监管证券行业的国家级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驻各地的分支机构所构成。
就企业而言,初次公开发行新股票必须满足以下多个先决条件:
1.拥有稳健且高效运转的组织架构;
2.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
3.过去连续三年之财务报告已经由独立审计师以无保留意见予以确认;
4.发行企业及其
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掌控者在同样过去的三年内未有涉及
贪污、贿赂、侵占资产、挪用资产或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
罪名的
刑事案件记录;
5.获得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其它相关条件。
对于
上市公司来说,其向公众公开发行新股时,需要提交一份详细的申请报告以及如下必备资料:
1.企业
营业执照正本与副本;
2.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
3.股东大会做出的有关决定;
4.关于募集资金之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文件;
5.经过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6.委托收取股款的银行名称及其具体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条
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
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