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实际
抚养行为而建立的继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益及责任关系,将依据婚生父母与子女间的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处理。
因此,由继父母抚养并培养成人的继子女,理应对其继父母履行
赡养责任这一点不容忽视。
在继父母子女之间,这种联系类似于法律上的
拟制血亲关系。
他们彼此间的权益和责任关系,源自双方基于自己意愿建立的抚养关系。
然而,这种权益和责任关系的产生,并不会改变继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责任关系,因为继子女与继父母、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仍需同时保持紧密的权益和责任关系。
换言之,若继父母切实地对其继子女提供了关怀、抚养和教导,那么继子女就应当对其继父母承担相应的
赡养义务。
反之,若未给予足够的照顾和支持,继子女也有权选择无须对此类老人负起赡养的义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