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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能否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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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7-24
离婚案件中,抚养子女一方主动放弃的探视权是不可被剥夺或否定的。
即便是离婚后,那些尚未直接承担抚养义务的父亲或是母亲仍享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益,而负有协助义务的另一方必须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关于如何行使这一权益以及具体的时间安排,可以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
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则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权威性的裁决和判定。
若其中任何一方在探视过程中,其行为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影响,那么相应的探望活动将依照法院的判决暂时终止;
待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了伤害子女的原因之后,再恢复探望机会。
然而,对于那些拒绝或是故意阻碍对方施行探望权的人或团体,法院有权根据相关法律程序,可以采取诸如拘留、罚款等强制性手段以示惩戒,但对子女的人身自由及探望行为本身,却不能采取强制执行的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能否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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