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
辩护人,我们需负有的职责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机构不得协助或鼓励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瞒事实真相、损毁
证据、编造
虚假证据或者串谋其他途径,更不能对
证人实施威胁、诱导甚至贿赂等方式使其陈述不实,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干扰
司法机关的正常
诉讼程序;
其次,辩护人一旦接受委托人委任,应尽快通知负责办理该案的司法机关其已接手该案的实际情况;
再次,对于所获取到的有关犯罪嫌疑人并无
犯罪行为、尚未达到
刑事责任法定年龄或者患有无法承担刑事责任疾病的相关证据,辩护人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相关信息;
最后,在与因
涉嫌犯罪而被收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面的过程中,辩护人务必严格遵守监管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同时,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私自与其所在法院或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涉及案件审理的工作人员会面或沟通交流。
《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
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
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