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被执行人无力偿债且无可执行财产的情形下,如果经查明属实,那么法院有权暂时终止
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了可供执行财产后再重新启动,基于法律意义上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
当事人皆须严格遵循,若有一方遭到拒绝履行,另一方可向相应的人
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同样地,也允许审判员将
案件移交至执行员进行处理。
同时,对于经过公证机关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有任何一方未履行责任,他方可向具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然接受该项申请的人民法院亦需积极执行此规定。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若发现
公证债权文书确实存在错误,则人民法院有权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该
裁定书送达到包括双方当事人及公证机关在内的各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
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