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方未按约偿还借款时,
债权人通过法院提
起诉讼。
仅有书面
借条本身便可以证实原本存在的
借款协议,但若
借款人声称早已归还该款项并附上充足有力的反驳
证据,为了确保判决公正无误,债权人仅凭借着借条这一单一证据往往不足以为凭,此时便需要其他佐证来支持其论点。
根据"谁主张,
谁举证"的原则,对于
借贷关系是否真实有效的问题,债权人有责任提供诸如借据、收据、
欠条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凭证,或者是更为直接地能够证明借贷真实性和有效性的相关证据。
若除借据以外,债权人无法再提出任何其他确凿证据,法院将难以认定关于借款现金交付的事实真相。
因此,我们建议在缺乏银行转账记录这样的直接付款形式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保留展示借款实际履行过程的其他证据,如物色中立无间的第三方
证人作证、对
借款合同双方进行的对话录音等等,以便在日后产生争议时作为必要的呈堂证供。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
存续承担
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
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