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提起
诉讼离婚是否必须要满足
分居的条件,这个问题的答案并非固定不变。
即使婚姻双方并未真正进行实际意义上的分居行为,若其中一方面对现有的生活方式难以忍受,依然有权通过
起诉的途径来解除这段婚姻关系。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范,每个人都享有自主决定缔
结婚姻或者
离婚的权利和自由,只要夫妻间的情感关系已经破裂,即具备了
起诉离婚的充分合法性,而无需受到分居时长或范围的束缚。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