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起
债权人之
代位权诉讼时,务必遵循以下重要事项:
首先,应向具有
管辖权的法院
递交申请书,并须以债权人自身名义进行;
其次,必须满足
债务人对于其所拥有之权利未能积极行使,从而严重损害了债权人所享有之到期债权的特定条件;
最后,债权人在实施此项权利时,其行使范围不得超出债权人原有之债权范围。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