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在
离婚事件中,若对方未能按照先前签署的
离婚协议履行相关义务,
申请强制执行恐属无效之举。
事实在于,当一方未能如约履行时,另一方首先应当向法院提出切实可行的诉求,即主张该份离婚协议具有合法性与有效性,并且依法为之判决,责令负有履行责任的一方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经过法庭激烈持久的审理和裁判之后,如对方仍然坚持拒绝履行,
当事人才有权依据已获裁决的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仅为夫妻双方在内部拟定的约定,其自身并未具备
强制执行的效力。
因此,即使一方未能遵守这一约定,当事人也不能直接依据离婚协议中的具体规定,请求法院对未履约的一方采取严格的
强制措施。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
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
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协议;
如果
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
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
发生纠纷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