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判断标准如下:
(1)关联方的
当事人曾经存在过贸易交流或合作关系;
(2)相关当事人都在同一个地理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均包含了相同种类的产品或服务以及相似的销售途径和地区范围;
(3)关联方拥有过涉及到驰名商标所有者的其他争议或
纠纷,使得该驰名商标得到了广泛认知及了解;
(4)关联方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内部员工来往情况;
(5)关联方的当事人在注册后有采用谋求
不正当利益的意图,通过利用驰名商标的优良声誉和强大影响力进行误导性的广告宣传,强制要求驰名商标所有者与其开展业务合作,甚至可能向驰名商标所有者或任意第三方索取过高的转让费用、授权使用款项或是
侵权赔偿金额等行为表现;
(6)驰名商标显示出非常出色的独立创造力;
(7)在其他可能被视为恶意的情况下也会被认定为
符合条件。
《
商标法》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
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