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
诉讼需要缴纳
案件受理费用,但是这笔费用可以减半支付。
在民事案件中,原告或
上诉人如果申请撤回诉讼并经人
民法院裁定给予批准时,案件受理费用则应由原告或上诉人自行承担。
而对于
行政案件来说,当被告变更或者撤销了具体
行政行为后,原告申请撤回诉讼并得到法院批准的话,案件受理费用则应当由被告全额承担。
关于案件受理费用的具体收款标准如下所示:
首先是财产案件方面,根据
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我们将其划分为10个阶段按不同比例累计收费。
当涉及到的款项金额不超过1万元时,每宗案子需支付50元;
如果超出1万元但低于10万元的话,按照2.5%的比例进行收取等。
其次是非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比如说婚姻案件,每个案子需要支付50元至300元之间,不过对于
财产分割问题,如果总计的财产数额未超过20万元,便无需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若高于20万元,则超出部分需按照0.5%的比例进行收取等。
此外还有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
劳动争议案件等类型也有各自独立的收费标准。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收费幅度内制定出更具体的缴费标准。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
当事人申请
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