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配偶之间因为情感不合而发生了
分居现象,那么在经过持续性的分居达到了两年之久之后,便可由法律判定为
离婚之势。
然而,若伴侣间因工作、学业以及其他非情感因素造成的分居情况,尽管这样的分离过程可能已经持续了很长时间,但只要这种分居无法被证明与其他破坏感情的状况有关联,那么法院将仍然坚持维持婚姻关系,不会轻易地作出离婚决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分居并非是推动法庭判决离婚的必然要素。
事实上,只要能得到可靠
证据证明配偶双方的感情已经陷入破裂状态,即使尚未达到分居的程度,法庭同样也会尊重受害者的权益,作出离婚的决议。
以下列举了几种可能导致夫妻情感破裂的情况,除了长期的分居之外,还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
重婚或与他人生育孩子;
(二)对
家庭成员进行
家庭暴力或虐待、抛弃等行为;
(三)沉迷于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习惯,且屡次教导仍未改变;
(四)出现其他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负面情况。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