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关于
彩礼问题,通常将其定义为基于特定条件的赠与。
倘若该等条件无法得到满足,则赠与人有权依法请求受赠人归还彩礼。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
赠予方可以合法主张
返还彩礼:首先是双方虽然已依照法律程序完成了
结婚登记,但实际中尚未开始共同生活;
其次是在原先阶段支付彩礼,进一步造成了交付方的经济困境;
最后是双方在婚前达成了此项协议,且在支付彩礼后对于赠予方的生活质量产生了消极影响。
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涉及到前述后两种情况的返还请求问题应以双方
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