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公证书原件不幸遗失,皆可进行补办处理。
依法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倘若由于
当事人疏忽或者
意外事故导致损毁或丢失时,应立即向原作证的公证机构提出重新制作公证书副本的请求。
需明确指出的是,此副本具备与初始公证书相同的
法律效力以及使用效果,并未存在任何差异性。
然而,在此过程中,请务必确保当事人本人亲自持有效
身份证件前往办理补发事宜,禁止他人代为补办,以维护公正公开的原则和程序。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
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
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
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
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公证的文书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
财产权利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