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虚开发票罪”这一概念,我认为其主要指向个人或组织以帮助别人/自己开具、或者是寻求专家帮助他人/自己开具以及安排他人/自己开具发票等方式,从而触犯了相关法律规范,进而给我们国家带来一定程度上的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明确条款,对于
涉案金额相对较低,且不涉及到除
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骗取出口退税及抵
扣税款之外的其他类型发票的情况,如果
情节严重,
犯罪者将会被依法判处两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
管制或者
拘役,并且面临相应的
罚金处罚;
倘若情况特别恶劣,则可能面临更长时间(二年至七年)的刑期以及同样的罚金处罚。
而如果此类
违法行为发生在机构层面,我们不仅要对违规机构进行罚款,也需要对相关的管理层面人员以及
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同样的
刑事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