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欠下的
债务在婚后是否应被计入夫妻双方共同负担之范畴,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考量。
若该债务乃因婚前个人行为而产生,通常将会被视作个人负债,并不纳入
夫妻共同债务范围之内;
然而若有
债权人能够提供有效
证据证明此项债务主要用作婚后家庭经济共享用途,那么它便可以被认定为夫妻间共同承担的债务,双方均须为此负起连带还款义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