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若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者认定需进行
逮捕,则必须在
拘留期限届满之后的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然而,在特殊情况之下,例如犯案者惯以流窜形式、屡次犯案、结伴作案等恶劣性质,人
民法院可将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间允许延长一天至四天。同时,对于此类重大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还可以再延长至三十天。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后,有责任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针对
交通肇事案,在
开庭审理之前,
拘留的最长期限可以达到30天加上7天,即总共37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