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如若警方对已
被拘留的人员,经审慎评估认定符合
逮捕条件时,应于
拘留实施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
审查批捕请求。然而,在特殊情形下,该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予适当延长,最长可延展至一至四个工作日。至于
流窜作案、反复作案或内外勾结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士,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审查批捕申请后,应在七个自然日内作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任何涉及
盗窃行为的
犯罪嫌疑人皆有可能面临
刑事拘留的法律后果,而在拘留之后,公安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捕请求,整个流程可能会持续数天乃至三十天不等,具体时长将视案件的复杂性及嫌疑人的个体状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