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嫌疑人或被告人所享有的最长时间为十二个月。倘若在此期间内,经过慎重审查及判断,确认不应再对其进行相应
刑事追责或
取保候审期限已经达到法定上限时,应立即解除对其的取保候审措施。然而,在
解除取保候审之后,若仍需对相关人员进行进一步的刑事追责,则可能会根据实际案情以及
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定,决定是否将其重新收押至监狱中。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项法律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在解除取保候审之后,是否还会有再次收押的可能性,这往往要视具体案件的复杂程度与司法机关的决策而定。因此,关于是否会被重新收押,必须结合案件的发展进程以及司法机关的专业判断才能得出确切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