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明确规定,倘若在执行
取保候审期间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皆未有任何违反相关法律准则的行为,那么在取保候审期行将终结之际,他们便可凭借着
解除取保候审的正式通知或者相关法律文书前往银行领取已经退还的
保证金。这也就意味着,若在取保候审期间所扣押的物件,在解除取保候审之时并未遭遇没收或者被用以其他法律程序处置,这种情况下,这类物件理应归属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掌控。因此,这类被扣押物品应当得到返还,除非存在其他特别的法律规定或者由
司法机关做出的决定,导致对这些物品的处理产生了与上述原则相悖的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