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若认为已有必要对某名
被拘留在押人员进行
逮捕时,应在拘禁期限满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其进行审查并批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涉及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
结伙作案等重大
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则需在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须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该被拘留在押人员,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那些仍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人员,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据此,
刑事拘留二十二天之后是否会释放被拘留在押人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公安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申请,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必须立即释放该被拘留在押人员;反之,若公安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申请,但人民检察院尚未做出决定,那么被拘留在押人员可能无法立即获得释放,需耐心等待人民检察院的最终裁决。若公安机关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那么被拘留在押人员可能已被释放,亦或是面临其他法律后果。因此,是否释放被拘留在押人员需依据具体情况及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来确定。若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均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被拘留在押人员有望在
拘留期满后的二十二天内得到释放,然而,这同样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审查批准的最终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