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当公安机关对于涉嫌
违法犯罪而采取
强制措施纳入
拘留范畴之人,如判定有必要进行
逮捕以继续深入调查,应在拘留期内自拘留之日起最长限为七日内,向
司法机关请求审查授权批准对此项拘留行为。而司法机关则需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及相关材料之后,在最迟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之内,依法作出
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最终决策。因此,在理想状态下,从公安机关实施拘留行动的那一刻起,至司法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为止,理论上所需时间最短可达三天加七天,即总共十天。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案件的复杂性、
证据的搜集与审查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整个流程有所延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