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作为认定标准,其主要涵盖以下四个关键因素:首先,
行为人为自身利益而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擅自据为己有,或是未经许可而将他人
遗失物品或隐藏物品非法占据;其次,
非法占有的财产数额需达到“较大”级别且行为人拒绝归还或交出该财物;再者,行为人对所犯之罪持有明确的主观意愿,即明确知道自己所占有的乃是他人的财产;最后,要求行为人的
犯罪行为必须符合
刑事法律对
犯罪构成的所有要求,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在实际案例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确定非法占有的财产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的标准,同时也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若以上条件均满足,则可判定该行为构成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