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法律条款中的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完成初步的
拘留手续之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公安部门应向人民检察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请求对该人员进行审查并批准是否予以
逮捕。然而,如果存在特殊情形,申请审查及批准的时限可能会被适度延长,最多可延长一天至四天不等。尤其针对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等严重
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其审查及批准的期限更是可以延长至三十天。因此,在通常情况下,
刑事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天;若有特殊情况,则最长不超过四天;而对于重大嫌疑分子,
拘留期限甚至可以达到三十天之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