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对于实施洗钱
犯罪的相关人员,其应接受的
刑事制裁为: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处以
罚金;若情节恶劣者,则处以五至十年有期徒刑,同时再附加罚金
处罚。因此,当某位人士因涉嫌洗钱而被采取
保释措施时,此举并不代表其必将会面临
刑事审判的命运,而要视案件的详细情况以及法院的最终判决而定。倘若法院对相关情况予以确认,认为该人的行为已构成洗钱罪行且情节严峻,那么他们便有可能面临五到十年的有期徒刑,并伴随罚金的处罚。反之,如若情节并非过于严重,法院亦可依据实际情况,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施以罚金的处罚。总的来说,具体的刑期都将参照案件的实际现状与情节因素进行斟酌判断、严谨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