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如若在对某名被依法
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做出拘留处理后,判断其存在需要进行
逮捕的情节或原因,则应在
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个自然日内,提出请示申请报请人民检察院予以审查批准;而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最多可再延长一天至四天之间。针对那些频繁作案、大范围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犯,请示审查批准的时间还可以进一步延长至足足三十天之久。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
批准逮捕书之后,必须在七个自然日内,就批准逮捕与否做出最终决定。因此,在外贸收款过程中,若不幸遭遇
刑事拘留,并且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那么刑事拘留的时长可能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能会在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个自然日内提出请示申请报请人民检察院予以审查批准逮捕,而人民检察院也必须在七个自然日内就此做出决定。然而,如果情况较为复杂,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能会延长至三十天。一旦人民检察院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便应立即释放
被拘留人,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因此,在外贸收款过程中,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可能会达到三十天,但这完全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
司法机关的决策。如果案件相对简单且无特殊情况发生,那么审查批准程序可能会在较短的时间内顺利完成。反之,如果案件复杂或涉及到重大嫌疑,
拘留时间则可能会延长至三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