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洗钱罪所侵犯的客体应为掩饰、隐瞒以下特定
犯罪行为所获取的非法财产及其相应的利益之来源与性质:首先是毒品类
犯罪;其次涉及到有组织的黑社会团体从事的各类犯罪;再者,还涵盖了那些涉恐犯罪以及从事
违法走私业务的案件;另外,腐败
贪污受贿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
金融诈骗犯罪等也在此列。对于这些类型的犯罪所得及其所衍生出的利益,犯罪分子可以通过开立多个资金账户,将资金转化为现金或金融票据,利用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手段进行资金转移,甚至进行跨国
资产转移,或者采取其他各种手段来掩盖、隐藏其真实来源及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